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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图文侮辱人?嵩明法院判决: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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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水果交货时间发生冲突

本应透过唯有途径实现目标

但被告却透过QQ闲聊群及贴文

推送侵害被告画像权的相片、文本

还稳步数天正式发布

并请别人帮转贴

最终获判侵权行为

此案简述

胡某系长期专门从事水果栽种的贫困户,刘某专门从事水果收购与供销社。某天,刘某到胡藏匿处查阅水果栽种情况后,决定李雪三某交货水果,并以QQ提款的方式李雪三某提款10000元作为订金,两方签订合同好砍菜年份。

之后,因资金不足,刘某想提前砍菜。胡某不同意,要求按原签订合同履约。

图源于网络

该书是两方之间的进行买卖纷争,但刘某一怒之下,用手机摄制了胡某,并将胡某的画像和真实联系电话以相片载文本的形式,附注避开于向阳货、避开于向阳菜等文本,用其QQ帐号在多个水果进行买卖交流群中散播,还在自己的QQ贴文稳步数天正式发布,允诺别人帮转贴。与此同时,刘某还用肮脏词汇在闲聊室中公开羞辱胡某。

胡某苦不堪言其扰,选择报案。

没想到在公安分局交警警示的情况下,刘某仍旧继续其侵权行为且明目张胆,胡某说,导致我在潜在性客户和交易圈里的声名受到一定侵害,对我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与此同时给我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随后胡某将刘某判令昭通高等法院。

审讯中,被告坚称:被告刘某因被告偿付在先,将我交货的水果出售给别人,我才正式发布了相应信息,不清楚侵害画像权的相关情形。

检察官表达意见

画像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害的权利。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允诺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与被告因进行买卖水果发生纷争后,本应透过唯有途径解决两方的矛盾,但被告却透过QQ闲聊群及贴文推送被告的图像并配有被告的真实联系电话、具体地址及羞辱性文本说明信息,信息指向对象明确,信息内容足以对被告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因被告多次在人数较多的闲聊民泽送信息,存在故意向社会公众恶意传播的情形,其行为侵害了被告的画像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裁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删除手机内被告胡某的图像及所涉信息内容。

二、由被告刘某连续三天、每天三次在曾散播过胡某画像和辱骂文本的QQ群内及其贴文正式发布信息,李雪三某赔礼致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表达情绪要有度

切勿因一时气愤

侵害别人权益

自己也得不偿失

来源丨昭通高等法院

编辑丨尹润云

一审丨吴怡

二审丨詹辉

三审丨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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