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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组织在社会治安中的责任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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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大清律中,文武官弁和捕役兵丁似乎是满清赖以保护社会治安的权杖,然而,家族企业、邻佑、警政、团练等社会团体,却是参与保护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满清试图透过公私结合的方式,构成公私共同保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治安体系。应该说,明代将社会团体列入社会治安保护体系,并透过王国的强制力加以实行,接到了一定成效,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也是其专制政体难以克服的。

亲族与邻佑

亲族势力在中国古代在政治上中一直充分发挥着重要促进作用。由于官家人民,住居相近,公田相邻,姚氏以来,亚磺即识。蕨科角老者,有是姚氏辈行,有是伯叔辈行,有是兄辈行者,虽不是亲,也是同乡,朝夕相见,与亲一般。这是专制王国可以利用的力量,把她们组织机构起来,使之为政权出力,很容易接到事半功倍的在政治上功效。

满清也是如此,特别强调家族企业、亲族在保护地方性社会治安中的促进作用,要求她们有盗匪而共同防御,有命盗刑事案件要检举呈送。明朝还突显家族企业、亲族以户婚、公田、钱债等纠纷调解、争斗骂詈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职责,允许家族企业、亲族自主处理,其所定的朝仪白丁也得到了地方官的认可,而且鼓励并加强家族企业、亲族的这些功能。在特殊的情况下,地方官还突显她们很大的特权,比如对奸细与盗匪的处理,即使将后者直接处死,有时非但不追究刑事职责,甚至还给予奖赏。如太平天国与太平军兴起的时候,法律明确规定差役、地保等,对所谓的行凶贪赃枉法的太平军、太平军、幅军等,暨脱逃均勿论。

邻佑是指居住邻、可以互相护佑的人,并不限于左右隔壁。中国传统上是将邻佑视为一个群体,强调互相帮助,也就容易被明朝所利用。明朝大清律明确规定了许多邻佑的职责,在犯罪存留辞归盐法禁止师巫邪术私藏应禁军器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谋叛强盗白昼抢夺盗田野谷麦略污斑卖人夜无故入人家盗匪窝主杀死奸夫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私铸铜钱买良为娼赌徒等多方面的大清律中,都明确明确规定邻佑、总甲、十家长等要拏获、举首,否则将被问罪。

警政与门子

地缘关系结合血缘关系是中国古代建立官家组织机构的基础,这种组织机构一是靠自然形成的长老权威性来实行教化,二是透过行政管理权威性来进行组织机构,刑德兼用,再加上当时人们主要是依靠土地谋生,很少迁徙,官家组织机构比较稳定。明代的警政组织机构虽不列入行政管理系统,却在地方性上充分发挥实际的行政管理效能。警政遵照地方性政府的政令以管辖异族、故当徭役、清查户籍、维持地方性社会治安,并把朝仪白丁糅合于乡规民约之中,起着重要的在政治上功能。

明代的门子、警政是农村基层社会普遍实行的准农村基层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它们是明朝在乡村社会的延伸,是皇权的象征。顺治初年,曾大力整饬实行警政制度,禁革主保县议员大清律明确规定:宦各府、州、县编徭役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瑞兴里。甲凡十人,岁役县议员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官家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之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其鳏寡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两本送户部,布政司及府、州、县各存两本。凡遇有盗匪、逃人、无取、窃盗等事出现,事主、邻佑即报社脚,社脚报知县议员,县议员报官,若一家隐匿,其邻佑九家连坐,社脚、县议员也要被问罪。

就社会治安而言,警政应经常陶安,辖区内如有盗窃、邪教、赌徒、窝逃、奸拐、私铸、老瓜贼、歃血为盟、掳人勒索等作奸犯科之事,以及面生可疑之人,除应率同保民驱除、缉拿之外,应即呈送。在大清律里也都明确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她们所应该承担的职责,分别接受不同的行政处罚。夫十家之无取盗逃,惟社脚是稽;百家之无取盗逃,惟保正是问;一乡之无取盗逃,惟保长是综地方性失盗,警政人等负疏虞之罪。维持地方性的社会治安是她们的要责。

地保与地方性

除了警政与门子组织机构外,明代一些地区还有地方性制度,这是由全区村民保举,送官佥充,管理该区税粮完欠、田宅争辩、词讼曲直、盗匪生发、命案审理等事,遇有公差、劳役所需器物皆由其催办,所用人夫皆由其管摄。此外又有一种也由乡民保举充任,在乡村协助社会治安的人称为‘地保’。

《大清大清律》有许多条都涉及到地保的职责。如犯罪存留辞归律、娶亲属妻妾律、私藏应禁军器律、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律、强盗律、窃盗律、发冢律、盗匪窝主律、保辜期限律、诈教诱人犯法律、赌徒律、罪人拒捕律、徒流人逃律、盗匪捕限律、囚应禁而不禁律、有司决囚等第律等都有明确明确规定。

地方性的职责见于《大清大清律》者有犯罪事发在逃律、私借钱粮律、谋叛律、应捕人捕罪人律、知情人藏匿罪人律等。

有人可见,地保、地方性等在调解纠纷、转呈诉状、传讯两造、协助地方性官及捕役、汛兵看管人犯、缉捕人犯等方面承担着许多社会治安与行政管理的职责,是地方性官主要依靠的力量。

团练与民团

明代中叶,在实行警政制度的同时,各州县为加强自身防卫能力而组成的地方性武装,有马的义勇要分期分批到就近的卫所进行团练,即团集训练。平时在乡保卫家乡,遇有动乱,调至州县衙门协助镇压,有时还将她们调出家乡,到边关参与防守,甚至让她们随同正规军作战,称之为义勇、枪手、民兵。明代前期有些地方性还保留这种制度,所以有练保练长练总总练等名目,她们的职责与警政基本相似。

统治者认为设置团练其利有三:一是四乡寨堡一立,则室家皆聚,乡勇无内顾之忧,人心自固,不忧溃散。二是寇盗往往因粮于我,故以掠地为能,惟聚乡村之老弱妇女货财米谷,收入寨堡,则敌野掠无所获,其势易饥,不能久淹。三是惟随所在都鄙,兴筑寨堡,又不假胥吏之手,则事必易集。

在社会治安方面,于各紧要地方性建立堡寨、望楼、栅墙、壕沟,由团丁日夜巡逻瞭望,遇有情况,吹角以示警,各团派团丁前往救护。如果团内居民出现纠纷,小者可以由团总、练长进行调处,大者则要禀官审理,其功能与警政基本相似。

民团的组织机构不是地方官所允许的,也很少得到地方官的承认,但在嘉庆以后,内忧不断,外患接踵,陷入天崩地解的混乱局面中,明朝在一些地区丧失控制能力,而本应得到明朝保护的民众,非但得不到明朝的保护,反而成为明朝在政治上力量迫害的对象,她们对民众的掠夺和祸害程度,比贼匪发逆捻患更甚。地方性绅士、地主层不得不组织机构自卫武装来保护自身的财产,守护乡村社会。失去地方官保护的民众,不是投靠有势力者的保护伞下,就是加入地方性绅士、地主层组织机构的武装,以求自身安全与生存之地,而呼告无门的百姓,不是流亡,就是被各方势力欺压,有些不得不选择极端的自救方式,加入所谓的贼匪,以寻求生存与保护。

民间保护社会治安利弊

明代的大清律中将保护地方性社会治安作为重要职责,明确规定家族企业、亲族、邻佑,以及民间自己选举的集长铺长厢长区长村长乡约里正庄头庄约营总寨主保董总理耆老等,都列入保护地方性社会治安的体系当中,并在大清律中明确她们的职责,而作为准农村基层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门子、警政,更是主要依靠的力量,因此大清律对她们要求更严。

应该承认,这种社会团体参与保护地方性社会治安,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维持明朝社会秩序的促进作用,明朝为了完善和保护这种地方性社会治安的体系,也尽了不少努力,总体上还是充分发挥着好的促进作用。

在肯定明代社会团体保护地方性社会治安体系促进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所存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对我们今天调动人民的积极性、整合民间社会力量与国家机构共同保护社会秩序,也有一定的经验意义。

首先,对民间进行组织机构存在各种困难。以编立准农村基层组织机构而言,各地居民聚散不一,北方人民聚居,警政容易编立,还有许多堡寨可以用于防御。南方民多散处,即使勉强编甲,还有许多畸零户,她们很难组织机构起来进行救护。不能普行警政,准农村基层组织机构的促进作用很难充分发挥,而地方性官因为财政无措,也不愿意实行警政,再加上吏役借机需索,民间也有很大的抵制。

其次,警政组织机构的事务繁多,使本来为维持地方性社会治安而设的组织机构,承担过重的杂务,而严格的要求又容易使之懈怠。

再次,缺乏相应的待遇,只有付出而无酬劳。警政是乡民组织机构,虽然地方性官介入选拔警政长的过程,但从待遇上讲,最多是优免夫差,平常并没有如何酬劳。这样的负担,真正实心办事的人不能充当此任,无赖棍徒勾结地方官却能够残害百姓,欲使她们维持社会治安,无异于缘木求鱼。

(据《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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